甲捡到乙的手机,并猜出了乙支付密码,发现乙开通了“蚂蚁花呗”,遂用花呗在网上在商家购买了3万元的商品。关于甲的行为,正确的是?( )(2019/客/1/仿28)

admin2021-01-02  32

问题 甲捡到乙的手机,并猜出了乙支付密码,发现乙开通了“蚂蚁花呗”,遂用花呗在网上在商家购买了3万元的商品。关于甲的行为,正确的是?(    )(2019/客/1/仿28)

选项 A、甲导致乙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款再使用,因此甲对乙构成诈骗罪
B、乙虽然是被害人,但甲并未欺骗乙,因此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C、商家并没有损害,也未受骗,因此甲对商家不构成诈骗罪
D、即使蚂蚁花呗类似于信用卡,但甲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B,C

解析 首先需弄清楚“蚂蚁花呗”的性质。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申请开通后,将获得500~50000元不等的消费额度。用户在消费时,可以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亦即,花呗本质是信用贷款,花呗账户可视为银行账户或者信用账户。对于财产犯罪的定性,可按“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被害人—行为对象—占有状态—转移占有手段)进行推理。
(1)甲捡到乙的手机,如不归还手机,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对手机可构成侵占罪。
(2)如果将花呗账户视为网络账户或普通银行账户。则对于冒用机主乙的“蚂蚁花呗”在网上购物的行为。
第一步,确定被害人。商家能够获得货款,没有损害,不是被害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蚂蚁金服公司按交易规则,可要求甲偿还借款,也不是被害人。被害人是甲。
第二步,确定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不是购买的商品,而是通过花呗借来的3万元款项。
第三、四步,占有状态,以及转移占有的手段。
①该3万元原归蚂蚁金服公司占有,甲冒用乙的名义借来,之后可认为转自乙的账户归乙占有。此转移占有过程中,甲虽欺骗了金服公司,但因其无损失,甲对金服公司不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②由乙占有转归商家占有的过程,乙对转移占有并不知情,没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甲不构成诈骗罪。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系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3)如果将花呗账户视为信用卡账户,则甲的行为属于未经乙许可,而冒用乙的“数字信用卡”即信用卡账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项,“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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