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86题)

admin2014-04-28  35

问题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86题)

选项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 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各种诉讼程序,即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是指执行机构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根据,依法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法律活动与程序,即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故A选项正确。虽然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相并列,但民事执行程序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债务人主动、自愿地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的话则不会涉及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心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民诉意见》第19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结合本题B选项,再审对原判决和裁定的影响:(1)法院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后,通过裁定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结合本题C选项“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D选项“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均是错误的,因为民事执行程序的执行依据除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书,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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