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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
admin
2013-06-09
3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
选项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答案
C
解析
依《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在该题中,乙、丙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丙已明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而甲在转让3个月前,已将出卖的意思与出卖的条件通知乙,乙在3个月这一合理时间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应认为乙丧失优先购买权,故乙、丙无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排斥甲与丁之间的行为的效力。甲的份额应转让给丁。甲父属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无优先购买权,且甲父与甲的转让协议签订在后,并未履行,而甲与丁之间的转让协议已经履行,故甲的份额不能转让给甲父。因此,ABD选项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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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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