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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1题)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1题)
admin
2018-03-23
26
问题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1题)
选项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承揽合同、合同相对性。《合同法》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定作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所有权属于承揽人,并没有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本题中,朱某将玉器交付给汤某前,汤某和方某均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故方某和汤某均无权向朱某主张侵权责任。BC项错误。《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承揽人交付的玉器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题中承揽人余某由于第三人朱某的原因履行不合约定,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根据方某的指示,余某向第三人汤某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向方某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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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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