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市教育局局长。乙找到丙(甲的情人)让其帮忙使她的女儿就读于本市重点高中,送给丙一个LV包(内有银行卡和现金共20万元)及一张购物卡(价值5万元)。丙于是通过与甲的关系,找到负责具体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丁请其帮忙,并向丁承诺甲会让他提升为副科长,对此甲均

admin2014-04-02  34

问题 甲是某市教育局局长。乙找到丙(甲的情人)让其帮忙使她的女儿就读于本市重点高中,送给丙一个LV包(内有银行卡和现金共20万元)及一张购物卡(价值5万元)。丙于是通过与甲的关系,找到负责具体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丁请其帮忙,并向丁承诺甲会让他提升为副科长,对此甲均不知情。于是丁违反规定,使乙的女儿顺利进入该高中。则对丙的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构成介绍贿赂罪
B、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C、构成斡旋受贿罪
D、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A,B,C

解析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第388条之一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次修订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即其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注意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接着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这是本罪与其他贿赂罪的根本区别。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通谋,则这些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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