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一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

admin2013-07-02  32

问题 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一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

选项 A、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B、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
C、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D、被执行人未收到有关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未能获得申辩的机会

答案B,D

解析 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时;(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在案件中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5)仲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已经由做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做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的;(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的公共政策的。由此可见,B、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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