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

admin2016-07-20  27

问题 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因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时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问: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与其兄共同保管的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兄的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从银行骗走人民币1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张某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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