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议制审判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29

问题 关于合议制审判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B、合议庭成员确定后,确需更换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C、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D、合议庭成员意见出现分歧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答案A,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453条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故A项正确。《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3款规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D项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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