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A。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6年3月,丁又与戊共同设立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另一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认为丁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丁退出A

admin2019-08-19  43

问题 2016年1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A。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6年3月,丁又与戊共同设立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另一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认为丁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丁退出A合伙企业。丁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6年4月,丁将其在A合伙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某,其他合伙人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晓。
2016年5月,丁以其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其他合伙人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晓。2016年11月,丁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张某的到期借款。丁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价值50万元。张某因欠A合伙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主张以该笔债务抵销丁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合伙企业提出就丁在A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A合伙企业对张某的抵销主张及行使质权的主张均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有权。根据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丁的自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张某的到期借款,所以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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