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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购买价值3 000元手机一部,并约定分五次付款,每次付款600元。在支付了三次合计1800后,甲未再继续支付货款。乙( )
甲向乙购买价值3 000元手机一部,并约定分五次付款,每次付款600元。在支付了三次合计1800后,甲未再继续支付货款。乙( )
admin
2018-05-30
19
问题
甲向乙购买价值3 000元手机一部,并约定分五次付款,每次付款600元。在支付了三次合计1800后,甲未再继续支付货款。乙( )
选项
A、只能要求甲支付下一期600元货款
B、只能解除合同
C、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
D、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
C,D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乙之间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甲作为买受人,未支付价款1200元,达到了全部价款3 000元的1/5以上,出卖人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解除合同,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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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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