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购买价值3 000元手机一部,并约定分五次付款,每次付款600元。在支付了三次合计1800后,甲未再继续支付货款。乙( )

admin2018-05-30  19

问题 甲向乙购买价值3 000元手机一部,并约定分五次付款,每次付款600元。在支付了三次合计1800后,甲未再继续支付货款。乙(    )

选项 A、只能要求甲支付下一期600元货款
B、只能解除合同
C、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
D、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C,D

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乙之间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甲作为买受人,未支付价款1200元,达到了全部价款3 000元的1/5以上,出卖人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解除合同,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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