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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协商约定,待甲获准迁移北京时以5000元价格将其冰箱出售给乙。则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 )。
甲、乙协商约定,待甲获准迁移北京时以5000元价格将其冰箱出售给乙。则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 )。
admin
2015-06-28
26
问题
甲、乙协商约定,待甲获准迁移北京时以5000元价格将其冰箱出售给乙。则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 )。
选项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
C
解析
考查要点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表述中的“甲获准迁移北京”是甲、乙签订冰箱买卖合同所附的延缓条件,从而使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得以推迟。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的关键区别是:延缓条件是推迟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解除条件是使生效的法律行为效力解除。可见,选C项,不选A项。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始期)和解除期限(终期)。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具有或然性,期限具有必然性。本题表述中,甲、乙协商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因此具有或然性,故不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始期和终期的区分,不选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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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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