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第50题)

admin2018-03-30  34

问题 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第50题)

选项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白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答案B

解析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据此可知,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不存在“缓交费”、“减费”的问题故A选项错误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入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选项中符合第(三)项的规定,因此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可知,这里应指派执业律师,而非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故选项C错误。
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其中法律咨询是对咨询者提出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问题以及日常碰到的简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通常情况下,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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