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

admin2012-08-16  35

问题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问题。 
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重婚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人。这里的“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且夫妻关系处在存续期间。一般认为,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登记结婚而取得的合法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这种人就其自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就重婚关系的整体性而言,则他们的行为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这种人也属于重婚罪的主体。
②主观方面是故意。对于重婚者来讲,这种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如果某人因误认为自己的配偶已经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则不成立重婚罪。就相婚者而言,这种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相婚者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不构成本罪。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与已有配偶者结婚的行为。一般而言,重婚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相婚者与已有配偶之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重婚者又与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与已有配偶之人形成事实婚姻。后一种情况被称作事实重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婚姻法上,对这种非法的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但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罪。
④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本题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其行为构成了事实婚姻,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故A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错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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