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王某与同村女孩李某(时年12岁)一起放羊。王某见四周无人,顿生奸淫之念,由于害怕李某告发,遂产生先将该女杀死,再实施奸淫的恶念。王某趁李某在河里玩耍毫无防备之机,持石块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场昏倒。之后王某将该女拖至岸边草丛中,实施

admin2015-09-30  24

问题 2010年8月16日,王某与同村女孩李某(时年12岁)一起放羊。王某见四周无人,顿生奸淫之念,由于害怕李某告发,遂产生先将该女杀死,再实施奸淫的恶念。王某趁李某在河里玩耍毫无防备之机,持石块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当场昏倒。之后王某将该女拖至岸边草丛中,实施奸淫,后离开现场。次日早上,李某被其父母发现,经医院抢救脱离了危险。李某头部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应数罪并罚
B、王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牵连犯,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C、王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吸收犯,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D、王某只构成强奸罪一罪

答案D

解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看,暴力、胁迫手段通常是强奸罪的必备要件。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个人犯数罪,其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如果认为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则会出现对王某杀人(未遂)行为的重复评价,即王某的行为在故意杀人罪中被评价一次,在强奸罪中作为暴力手段又被评价一次,这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因此王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数罪,不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理论,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而确定这两个犯罪构成时是不应将一个行为重复评价的,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衡量,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牵连犯或吸收犯。在本案中,王某为强奸而实施的暴力手段是故意杀人,比较残酷,但仍属于实施强奸的一种暴力手段,不宜另定故意杀人罪。故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yt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