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16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8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A公司于2018年3月1

admin2020-04-14  25

问题 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16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8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A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A公司对控股股东B公司向C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经查: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表决时B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2.4%获得通过。
    (2)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7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3)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2月辞职离任,A公司未将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也未予公告。经查,甲于2018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4)A公司总经理乙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剧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26位股东,于201 8年4月联名书面请求A公司股东大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股东大会除将乙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 8年7月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3)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以及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选项

答案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5个月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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