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admin2022-01-27  24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选项 A、“大海浴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是张大明,后张大明另办了一个公司,于是将“大海浴池”转让给其弟张小明经营,但未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现一顾客在“大海浴池”洗澡时被烫伤,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B、甲向乙借款25万元,丙作为甲的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甲逾期不偿还借款,乙向法院对甲提起诉讼
C、明亮公司与雪白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不久,明亮公司分立为明明公司和亮亮公司,现因购销合同产生纠纷,雪白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齐老汉有三子一女,去世后留下房产和存款若干,现大儿子认为遗产分割不公平,以小儿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2

解析 《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B选项中的保证约定为一般保证,原告只起诉被保证人的,不必然追加保证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由以上规定可知,ACD项中的情形都可引起必要共同诉讼,本题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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