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

admin2012-08-07  25

问题 2005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5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6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来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 800万元,挪用资金15 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 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任保证人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C公司虽然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但本身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提供担保并非董事、经理等的个人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因此,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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