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与赵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赵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赵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

admin2014-11-03  25

问题 案情:甲公司与赵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赵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赵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1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赵某书面表示同意。201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50万元。另查明,赵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赵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赵某占用,赵某应退还10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赵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履行什么手续?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其性质是什么?甲应承担什么责任?
    2.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为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的抵押担保,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赵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其行为性质如何?赵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4.赵某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此观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
    5.乙公司、甲公司和赵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选项

答案1.第一问:甲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二问: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其性质属于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行为。甲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并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2.有效。因该土地使用权尚在甲公司名下,且抵押办理了物权登记,因此抵押合同有效且抵押权依法设立。 3.属于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一问:此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货币出资比例等相关规定。对于资金没有到位,股东不能补足认缴出资,自然承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所以公司成立时投资不到位公司不能成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问: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的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因此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根据公司法法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只在其所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甲公司出资不实,应当责令其补缴不实出资的部分,并对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不负有直接承担公司亏损的义务。另外,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出资范围,不能以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来更改,所以,甲不应承担公刊亏损的一半。 5.第一: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赵某应当在1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第二:公司成立后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对外债务,所以,乙公司对所欠丙银行的全部债务承担给付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和赵某都是乙公司的股东,都只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赵某担任董事长期间挪用公司资金l 00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赵某应当将100万元资金返还给公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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