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51题)

admin2017-06-05  21

问题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51题)

选项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答案A,B,D

解析 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与法律规则区别进行。
    在适用的优先性上,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即案件审判中,有规则依据规则,无规则适用原则。A项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当选。其次,“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即只有法律规则没有规定或者不能达到个案正义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原则,换句话说,法律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适用于个案之中的,但并非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可知B项说法错误,当选。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即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在某一具体个案中,或者该规则是有效因而必须接受的,或者该规则是无效因而对裁决不起作用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具有不同强度甚至互相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如我们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并不因此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我们在另一个案中采用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因此而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在权衡法律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如被称为“帝王条款”的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总结一下: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显而易见,D项说法错误,当选。
    C选项涉及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社会的变动不居,制定法不可避免会存在漏洞。作为法官,由于社会角色的要求,在面临无明确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新奇、疑难案件时,又不能拒绝审判案件。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显而易见,C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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