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百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6题)

admin2014-12-09  25

问题 甲百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6题)

选项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解析 ①首先看房屋的归属。《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核心意思是: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甲的遗嘱规定,房屋由乙遗嘱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故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丙对房屋也享有继承权,故D选项错误。②《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戊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故A选项正确。③《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去世后,丁接替乙赡养甲。所以,丧偶儿媳丁在甲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O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