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有: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有:
admin
2009-04-23
32
问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有:
选项
A、甲因盗窃罪被逮捕,到案后检举揭发了王某的抢劫杀人行为,经查属实
B、乙、丙二人共同犯罪,乙供认了自己与丙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
C、丁、戊二人共同抢劫被抓获,丁除供认了自己与戊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还告诉公安机关,某年某月某日,戊曾强奸妇女1名,经查属实
D、己向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张某行贿和张某收受其提供的贿赂的事实
答案
1,4
解析
根据《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由此可知,AC正确。B项中,乙对自己与丙共同抢劫事实的供认系坦白,不是立功。D项中,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所以,乙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另认定为立功。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N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有关外交关系叙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根据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则,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对人大代表实行监督,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人大代表,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将其罢免。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为?()
下列选项中,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中国北京的卖方A与德国汉堡的买方B约定以FCA上海1000美元/吨的价格买卖花生,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用车载至交货地点上海承运人处,在将货物卸下的期间,由于突降大雨,导致部分花生受潮,以下关于花生受潮的损失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司法制度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中国公民李某和刘某是表兄妹,因中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二人遂在已取得美国国籍的李某之兄的帮助下移民美国肯塔基州并在肯塔基州结婚,之后回国居住工作。后来李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李某之兄与刘某二人为争夺遗产产生纠纷,刘某遂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要求以配偶身份
在劳动者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是由于醉酒乱性才起奸淫他人之意,这种行为并不是他的本意,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其主观心态不是犯罪故意,因此不应认为是犯罪B、甲醉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可以类比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期实施的行为,这个时候他们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无
随机试题
简述柯尔伯格的儿童道德判断发展阶段。
胎儿的脐静脉在肝内的小分支(),与后腔静脉相连
某砌体建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采用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尺寸如图5.9.4所示,基础顶面处相应于作用的标准值为:永久荷载轴压力FGk=300kN/m,可变荷载轴压力FQk=136kN/m,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为0.7,基底以上基础与土的平均重
案例E钢铁集团所属炼钢股份公司炼钢车间主要设备有120t氧气顶吹转炉、氧枪升降机构、3.2MPa氧气管道、80t冶金起重机2台、出钢台车、测温取样装置、真空槽、车间东西两侧各有1部物料升降机,配合若干台叉车。2003年4月23日0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海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需加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
Iconsidermyselfsomethingofanexpertonapologies.Aquiettemperhas【C1】______mewithplentyofopportunitiestomakethem.
Noonecan【C1】______HowardSchultzofinactionsincehereturnedaschiefexecutiveofStarbucks,thefirmhebuiltintoamulti
销售部助理小王需要根据2012年和2013年的图书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制订新一年的销售计划和工作任务。现在,请你按照如下需求,在文档“ExeeLxl文”中完成以下工作并保存。在“销售订单”工作表的“图书编号”列中,使用VLOOKUP函数填
Questions27-30Foreachquestion,onlyONEofthechoicesiscorrect.Writethecorrespondingletterintheappropriatebox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