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二—81,多)

admin2017-03-16  22

问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二—81,多)

选项 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   
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   

答案A,C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或者说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构成阮效。所谓明显重大违法,指的是该行为的违法性,严重到了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都足以识别、断定的程度。常见的无效行政行为包括:(1)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行政行为。(2)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或要求从事客观上无法实施之行为。(3)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效力的丧失并不是从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时开始,而是自其做出之日起就从来没有产生过任何效力。因此,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主张其无效,或者要求有权机关宣告其无效;而有权机关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该行为无效。但是,这里只是“任何时间”,而非“任何人”,因为有权启动司法程序的,必须是和该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此,D项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的,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可以因为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有权机关予以变化。首先,如果构成一般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做出撤销该行为的决定,才能否定其效力。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溯及地从其做出之日起丧失效力。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因此,A项正确。   
其次,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由于法定事由出现,已经不适宜再维持其效力,则可以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常见情形包括:  (1)法律变更;(2)情况变更;(3)目的实现;(4)公共利益。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则属于情况变更了,其效力应当通过废止而终止,C项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是,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的说法是错误的。故B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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