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admin2016-05-05  31

问题 简述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选项

答案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灭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权属于处分权。申请人可申请执行,也可以申请延期执行,只要申请人的表示不违背处分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就应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认为自己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或为他人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的,应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因牵涉继承和执行标的权利义务承受问题,使执行难以继续进行。在继承人继承权利或义务之前,执行应当中止。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有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更换当事人,继续执行程序。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执行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事项不明需裁定补正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和再审的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执行标的与正在审理或执行的另一案件有关联,需要等待另一案件审结的;人民法院又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1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的等。这一灵活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中止的具体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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