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

admin2013-08-14  27

问题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在乙公司催款后不久,甲公司将其仅有的固定资产该公司的办公大楼以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得价款1100万元。丙公司在协商该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知道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乙公司得知甲卖楼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偿还1100万元后已确无偿还能力。为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就该办公大楼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

选项 A、乙公司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B、甲、丙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合同
C、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并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D、不论丙公司是否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属明显不合理,乙公司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到对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的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1900万元的70%(133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并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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