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admin2013-08-14  37

问题 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选项 A、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B、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C、代位权受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两个诉讼时效的限制
D、撤销权受“1年”和“5年”两个期间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 (1)《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故肯定A项。
    (2)《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肯定选项B。
    (3)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对债务人无胜诉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丧失诉讼时效,债务人丧失对次债务人的胜诉权,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亦无胜诉权,因此C项正确。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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