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 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

admin2017-05-08  30

问题 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 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8年9月,甲企业将所建厂房作价1 200万元转让给丁公司,乙银行得知后不同意甲企业将房屋转让给丁公司。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甲企业、丁公司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丁公司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丁公司应如何维护其权益?
    (3)在甲企业、丁公司签订厂房买卖合同后,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企业、丁公司之间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有效。虽然抵押权人乙银行不同意甲企业转让抵押财产,但厂房产权变动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有别,厂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独立判断,厂房买卖合同有效。 (2)丁公司不能取得厂房所有权。虽然甲企业、丁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因抵押权人乙银行不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买受人丁公司不能取得抵押厂房的所有权,除非丁公司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由于丁公司不能取得厂房的所有权,甲企业存在违约行为,丁公司可要求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丙公司应当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银行不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对于乙银行的债务,丙公司应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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