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采取( )。

admin2014-02-18  40

问题 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采取(    )。

选项 A、准则主义
B、行政许可主义
C、严格准则主义
D、特许主义

答案4

解析 考查要点是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原则。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审批程序的加入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造成设立效率的低下,从而人为地延误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时机,便设立人不堪重负。第二,审批制导致行政机关过度干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这造成了行政机关实际扮演了市场竞争的教练员的角色,掌握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生杀予夺的大权,结果造成行政干预经济。第三,行政机关的审批往往会限制许多有一定风险但潜力巨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市场,使资本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削弱了市场的活力。第四,审批制其标准是模糊的且不透明的,是否设立公司完全掌控在行政机关手中,造成行政机关滥用审批权限,从而滋生了腐败。一些行政机关在设立人没有行贿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予审批,造成腐败横行,一些设立人为了设立公司,不得不百般迎合行政机关,从而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综上分析,2006年1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由行政许可主义改为严格准则主义,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并向登记机关报送即可。可见,严格准则主义不仅将行政干预控制到了最小化,而且也符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法理理念。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yi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