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3)

admin2014-02-27  26

问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3)

选项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据此,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的确定有三种情形:第一,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第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复议机关有特别规定,则依此规定;若没有特别规定,则复议机关为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由申请人选择。第三,除前两种之外的部门,复议机关为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由申请人选择。因公安部门既非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也非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故应适用第三种情形,即李某既可以向上一级部门——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公安分局的本级政府——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扣留汽车行为由甲区公安分局作出,没有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况,甲区人民法院对扣留汽车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享有管辖权。选项B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即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复议前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使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治安管理处罚采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自由选择制度,选项C的说法错误。范某作为李某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若认为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罚过轻,当然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由于乙区只是范某住所地,且范某不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对象,乙区法院无管辖权。对此的相关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选项D不正确。有考生认为,范某可就某李某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不局限于行政诉讼,选项D也是正确的。此种开放思维值得提倡,不过即使如此,选项D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为甲区,而非乙区,民事侵权者李某住所地为A市,与乙区无关。因此,无论范某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乙区法院皆无管辖权。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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