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6题)

admin2013-11-07  19

问题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6题)

选项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抢劫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其行为结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因为无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是同一个人。绑架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安全的犯罪,其行为结构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时,绑架罪与抢劫罪容易混淆。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如何判断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是不是同一人,需要注意绑架罪的三个关键点:第一,具有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忧虑的意思。第二,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第三,实力控制人质。前两点是主观要素,针对的是第三人(被勒索人,而非被绑架人),第三点是客观要素,针对的是人质(被绑架人)。前两点主观要素不要求有对应的客观要素,也即不要求真正造成第三人的担忧,不要求实际勒索到了财物。只要求客观上实施了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但是应注意的是,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也即绑架罪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这便要求前两点主观要素与第三点客观要素同时持续具备。如果行为人的主观要素生变化,不具备了利用第三人忧虑的意思,不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则不应按照绑架罪论处。实践中,行为人主动打消利用第三人忧虑的意思的,不构成绑架罪。例如,甲将乙劫持到屋里,然后产生利用乙的母亲担忧的意思和向乙母亲勒索财物的目的,但又因为害怕被严惩,随之便放弃了这些主观意图,甲只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绑架罪。值得研究的是,行为人甲将乙劫持到屋里,产生利用乙的母亲担忧的意思和向乙母亲勒索财物的目的,让乙向其母亲打电话,而乙在打电话时谎称生意纠纷,让母亲打钱给自己,母亲不知情而照办的,甲是否还具备利用乙的母亲担忧的意思和向乙母亲勒索财物的目的?有的人认为,从整体观察,整个犯罪过程属于甲对乙采取强制手段,使乙无法反抗,乙因为无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甲因此而取得财物。这个犯罪过程属于二人间的犯罪,不存在产生担忧心理并被勒索财物的第三人,甲应构成抢劫罪。但是,笔者认为,在这种场合,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绑架罪就应该成立,即便被绑架者自行打电话告知第三人并不真实的情况,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本题中,甲首先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这属于实力控制乙的行为。然后,甲“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即使后来乙打电话时谎称开车撞人,让母亲打钱给自己,母亲不知情而照办的,在甲的犯罪意思中,产生担忧心理并被勒索财物的第三人仍然是存在的,甲本人利用乙的母亲担忧的意思和向乙母亲勒索财物的目的并没有改变。因此,甲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本题和前几年曾经考过的类似于绑架罪和抢劫罪的界限的试题并不相同。以往的试题是甲基于绑架的意思控制乙,但乙主动提出向第三人打电话,并向第三人告知不真实的情况,第三人提供财物的,甲没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也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为。而在本题中,甲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并主动“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才打电话向其母亲要钱,甲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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