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卷二真题试卷第21题)

admin2014-02-27  36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卷二真题试卷第21题)

选项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397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伞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伞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而非玩忽职守罪。B项,检察官违规打开犯罪嫌疑人的械具后未跟随,致其逃跑的,构成《刑法》第400条第2款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C项,值班警察接到杀人报警后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的,因刑法并未对类似行为规定特殊的渎职罪名,其行为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被骗300万元的,构成《刑法》第406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非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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