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

admin2009-02-13  53

问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经仲裁机构仲裁,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并说明理由。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虽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并未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贷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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