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刘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dmin2009-03-14  37

问题 张某、李某、刘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选项 A、张某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按约定于合伙企业成立后3个月内缴付
B、李某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房产一处,不办理过户,由李某保留对该房产的处分权
C、刘某作为合伙企业的经理,以劳务出资
D、约定由张某、李某承担全部损失

答案2,8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1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依此,C项符合法律规定,而B项中出资人应当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合伙企业,因而是不合法的。第12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依此,A项是合法的。第32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依此,D项是不合法的,依题意而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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