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10题)

admin2015-04-23  38

问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10题)

选项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B

解析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选项A考查了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内容)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两份担保函从标的(内容)上来看是相同的,均是在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符合选择之债的数种履行标的特征,应认定为两个简单之债,而非一个选择之债,据此,选项A错误。
    选项BCD考查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但是由于此保证函是分别出具的,应当属于两份保函,每一份从主体来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单数,故应认定为两个单一之债,而非一个多数人之债,据此,选项D错误。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但是并没有明确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因此应当认定为乙、丙之间属于连带共同保证,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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