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2009—卷二—74,多)

admin2014-02-25  55

问题 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2009—卷二—74,多)

选项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了合议庭的组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若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那么此时可能有陪审员参加。选项A正确。   
(2)《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不是审判员,不能参加二审案件,选项C不正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所以,张某可以参与审理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原在省高级法院的一审案件,选项B、D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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