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一第39题)

admin2016-04-13  31

问题 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一第39题)

选项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故选项A表述正确、C表述错误。
    该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故选项B、D表述正确。本题当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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