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是(  )。

admin2009-10-26  30

问题 有限合伙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是(  )。

选项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C、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D、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E、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答案A,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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