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B省高级

admin2020-12-29  31

问题 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

选项 A、二审应开庭审理
B、由于未提起抗诉,同级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
C、高级法院可将全案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D、高级法院可维持对鲁某的判决,并改判关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答案A

解析 A项,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其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要有一个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无论该被告人是否上诉、被抗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中,虽然鲁某没有上诉,是关某上诉引起的二审,但由于鲁某一审被判处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程序也应当开庭审理。A项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1条第1款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本案二审属于应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所以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故B项表述错误。
C项,对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如果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可见,二审法院只能维持原判。不能以此为由发回重审,C项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争规定可知,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二审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高院不管是二审还是复核死刑案件也需要遵循不加刑的规则,而限制减刑属于典型的加重手段,故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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