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贷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

admin2009-10-23  30

问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贷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法院仍然可以对乙公司的该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该保全裁定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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