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04-22  27

问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
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机关是否以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开始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需要相对人申请,直接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则需要经过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该条“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的表述,行政许可,是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故选项A错误。根据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与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要件的,是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该款中的“强行带离现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要件,故属于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故选项B错误。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故选项C说法正确。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因此,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表现,而非确定力的表现,故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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