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于2005年10月20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甲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乙公司租来运货的“飞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

admin2012-08-07  48

问题 我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于2005年10月20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甲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乙公司租来运货的“飞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甲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飞天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甲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1月30日“飞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甲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甲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甲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选项

答案可以。因为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1月10日,承运人在乙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和《海商法》第77条规定,“承运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故承运人应负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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