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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方靖远、胡三强签订了—份转让房屋协议,方靖远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胡三强。胡三强居住1年,于200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太行。刘太行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伟恒。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
2002年,方靖远、胡三强签订了—份转让房屋协议,方靖远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胡三强。胡三强居住1年,于200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太行。刘太行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伟恒。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
admin
2009-05-10
23
问题
2002年,方靖远、胡三强签订了—份转让房屋协议,方靖远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胡三强。胡三强居住1年,于200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太行。刘太行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伟恒。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200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方靖远、胡三强、刘太行、范伟恒4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 )
选项
A、应归方靖远所有
B、应归胡三强所有
C、应归刘太行所有
D、应归范伟恒所有
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为本题中的交易均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方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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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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