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其有已知债权人乙丙丁戊戌5人,而且其与李某的一笔生意还未完全履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13-01-11  47

问题 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其有已知债权人乙丙丁戊戌5人,而且其与李某的一笔生意还未完全履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还未履行完毕的一笔生意认为可以继续履行,要通知李某;认为应当解除的,可不予理睬
B、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台汽车因为其与刘某的诉讼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的诉讼应当中止;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该诉讼继续进行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答案C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的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的诉讼,在管理人接管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所以C选项是不正确的。D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这里仅仅是指民事沂讼,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18条可知,对于解除甲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的合同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默示行为,故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故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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