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如何处理?( ) 关于本案中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09-05-12  37

问题 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如何处理?(   )
关于本案中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变造人负票据责任
B、变造人负民事和刑事责任
C、饲料厂应就13400元人民币的金额负票据责任
D、两家银行付款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饲料厂在变造后的票据上签章,应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13400元”的票据金额负责。
根据《票据法》第102条、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变造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是票据责任。该变造人变造票据金额巨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依照《票据法》第14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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