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李四出售房屋,约定张三应于10月20日前向李四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李四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张三又将该房屋出售于李伟,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李四:

admin2010-06-20  26

问题 张三向李四出售房屋,约定张三应于10月20日前向李四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李四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张三又将该房屋出售于李伟,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李四:

选项 A、不得向张三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张三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张三仍得履行
C、得向张三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张三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其中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且不履行一方也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此题中,张三在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在履行期限(10月21日)届满之前将房屋出售给李伟,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10月21日后不再向李四交付房屋,且李四有足够证据证明,因此符合默示预期违约的要件,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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