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选民登记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21-08-01  24

问题 下列有关选民登记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但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
B、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
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为最后决定
D、经过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答案A,C,D

解析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故选ACD。B项不正确,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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