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

admin2016-04-18  38

问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司考2012.2.97)

选项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行政行为”(2014年11月1日修订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将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此处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1)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l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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