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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
【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
admin
2018-03-24
33
问题
【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2015年卷四第七题)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选项
答案
1.(1)小区录像:该份证据是对犯罪过程的同步记载,但因为画面模糊,只能证明被害人的被害事实,不能证明杀人行为何人实施,所以不能作为刘四系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定案依据。 (2)小区保安的证言:《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小区保安的证言对于确认犯罪行为究竟是否被告人刘四所为有重大影响,且被告人对该证人证言已经提出异议,故其应当出庭作证,如开庭时无法联系,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最高法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提取手套、刮刀由于疏忽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4)ABO血型鉴定是一种只能否认不能肯定的同一认定方法。由于同一血型的人很多,血型虽然一致但不能排除是其他同血型的所为。所以该证明不能证明现场血迹是刘四的。 (5)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 ①被告人当庭翻供称其受到刑讯逼供,应当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若法庭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则这些证据将不会被排除而具有证据能力。 ②《最高法解释》第83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在本案中庭前供述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不具备证明力,所以不能采信。 结论: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仅有小区录像视听资料、血型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具有证据能力,但录像的因其画面模糊不具备证明何人实施杀人行为的证明力。血型鉴定意见不能排除是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为。仅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直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庭前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排除是他人所为的合理怀。所以,本案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被告人应认定为无罪。 2.首先回答何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其次,说明改革的意义。最后,结合本案说明该改革的意义。 (1)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3)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在本案,只有通过审判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才能倒逼侦查、公诉机关按照审判程序的要求规范取证行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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