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门市房一间,后一直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 )。

admin2013-12-18  30

问题 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门市房一间,后一直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乙因缺钱花,欲出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承租的公司表示愿意购买,问此房属于乙的份额应卖给(    )。

选项 A、如甲也表示愿意要,当然就卖给甲
B、如甲报价与承租的公司相同,应卖给甲
C、由乙决定卖给谁
D、承租公司报价在先,应卖给该公司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接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甲基于接份共有关系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也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同等的条件下究竟谁能优先购买呢?因为租赁合同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承租公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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