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欲出卖自己的一套位于世纪城的商品房,由于自己工作十分紧张,没有时间,遂与乙订立了居间合同,由乙代为寻找买主,则关于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甲欲出卖自己的一套位于世纪城的商品房,由于自己工作十分紧张,没有时间,遂与乙订立了居间合同,由乙代为寻找买主,则关于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
2016-01-15
24
问题
甲欲出卖自己的一套位于世纪城的商品房,由于自己工作十分紧张,没有时间,遂与乙订立了居间合同,由乙代为寻找买主,则关于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乙促成合同成立的,甲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B、乙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甲负担
C、乙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D、乙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甲支付
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Cb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之间有一房屋租赁合同,乙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时间,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交纳租金。出租人因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乙提供了因甲不维修出租房屋而使其受损的证据。此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属于()。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理由是甲经常因为小事殴打乙,而且其与乙结合时隐瞒了自己的家族遗传病史,婚后经常与其前女友在酒吧跳舞喝酒,回家后对乙冷眼对待,使乙身心遭受创伤。下列选项中,乙离婚时不可以据之提出损害赔偿的是()。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9名。该董事会某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金鑫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得当,连年盈利,99年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依照公司法规定,哪项不是金鑫公司必须符合才能派行新股的?()
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丁最长可租住该房屋多少年:对丁与丙及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
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在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
随机试题
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其税务处理方法是()
废片率的正确计算方法是
下列关于钢铁冶金企业总平面布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固定红利模型是评估人员对被评估股票()。
经济学家一般认为,能够产生真实效应的通货膨胀是()通货膨胀。
集团配送是一种典型的规模经营活动,其服务对象是中小型生产企业。
______指个体组织自己的动机、能力、信仰及其活动经验而形成的有关自我的一致性形象。
中医上讲,人们对五味的偏嗜可以测知脏器的偏盛偏衰:好食甘者脾虚,好食辛者肺病,好食酸者肝虚,好食苦者心病。这五个脏器中主气、藏血的分别是: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2008下项管)M公司小张负责组织内部的一个系统集成项目。因为组织内部的很多人对该系统及其进展感兴趣,他决定准备一份项目沟通管理计划。准备这一计划的第一步是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