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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在票据上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但与质权人另行签订了票据质押合同,并在票据签章且记载了被背书人名称,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在票据上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但与质权人另行签订了票据质押合同,并在票据签章且记载了被背书人名称,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dmin
2022-07-20
38
问题
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在票据上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但与质权人另行签订了票据质押合同,并在票据签章且记载了被背书人名称,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选项
A、票据转让
B、票据质押
C、票据承兑
D、票据保证
答案
A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票据法司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而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实施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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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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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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